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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院里民一庭的刘法官跟我说起了他曾经调解的一起民事案件。
那是在3年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不到半年的他接待了一位特别的当事人——一位年过七旬的老大娘。
老大娘一进门便开始述说几位儿女的种种不是。原来,老大娘之前40多年一个人在外地生活。后来因为年纪大了,便回到家乡。谁料4个儿女对她很是冷淡,让她伤透了心。于是,她便到法院寻求帮助。
“如果法院不帮我,我真的活不下去了。”说着说着,老大娘的泪水不住地顺腮落下。
见此情景,刘法官边劝慰老大娘,边用纸巾为其擦拭泪水,还数次为老大娘的水杯中续加热水。在缓和了老大娘的情绪后,刘法官将她送回了家,并与她的儿女见了面。
在交谈中,刘法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老大娘在儿女很小的时候就跟丈夫离了婚,然后远走他乡,几十年来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在儿女的记忆中,关于母亲的记忆是模糊的,也是残缺的。
“要妥善解决此事,就必须解开老大娘几个儿女的心结。”刘法官打定了主意。在接下来的1个多月时间里,刘法官多次上门,主打亲情牌,尽力做着工作。最终,调解见到了成效。
那一天,在老大娘的大儿子家中,刘法官亲眼目睹了那感人的一幕:老大娘与几位儿女抱头痛哭。然而,他们此时的眼泪将不再苦涩。
听罢,我心里感触良多。
“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这句话我不只一次听人说过。在民事案件当中,不少是由于家庭矛盾所引发,单纯的判决往往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此时,调解的优势就非常明显。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服务的积极效应,既是每位民商事审判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不少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期望所指,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在司法服务中,若想充分发挥调解的力量,法官首先应当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只有等当事人把心中的怨气充分倾诉之后,法官才能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意见,为调解奠定良好基础。
其次,要将调解贯穿于庭审的全过程。法官不应该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促成调解的机会,要从事理、情理、法理着手,积极启动调解服务,为他们创造和谐处理矛盾纠纷的机会。
再次,要耐心地选择调解方式。对家庭纠纷案件,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针锋相对时,法官应选择背靠背调解法,让双方的情绪尽量得到宣泄,更为容易地促使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调解能力。法官只要多留心、多学习、多积累,不断提升自身“调”的技能和“解”的素能,就能与刘法官一样,用调解重塑亲情,将调解的力量发挥到极致。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