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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贻伙)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检察院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可以在庭审前与需通知到庭的证人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反馈给法院。这是4月5日安徽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印发的《关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中就“证人出庭”问题达成的共识。
为解决证人作证难这一长期存在的难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为实现有效对接,安徽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在《会议纪要》中就审理死刑案件过程中证人作证问题形成共识,指出对于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人,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检察院可以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有关人士认为,当地法、检两家的这一共识,对于确保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有效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