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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随着互联网及其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谣言经常出现。相关专家近日表示,网络谣言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应依法严厉惩处。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数量超过4.85亿,在各网站注册的微博账号约8亿个,微博用户每天发布的信息量约为2亿条。在微博深度影响社会舆论格局的同时,人们也感受到这个新兴舆论场自身的复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他表示,将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绝不容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认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恐慌,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相关规定。
岳成表示,如果散布谣言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依据相应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部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是要按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岳成说。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系主任廖圣清表示,在信息传播领域,自由和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公民在传播信息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评论和转贴。他同时也表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制程序和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让网民有足够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