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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高明公安分局供图
13日凌晨30分许,在高明经商的浙江金华人郭某驾车行至高明大道常安食街跨线桥时曾听到一声异响,他未下车查看而是继续往前开,直至发现右前大灯不亮且有撞伤痕迹后才第一次折返现场。郭某发现撞上的是一个人后,并未立即报警救助伤者,而是第二次离开现场。走了一段距离后,他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报警并第二次折返现场。
就在这几次往返的令人纠结的30分钟里,两个人的人生轨迹、两个家庭的生活轨迹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被撞上的70岁老伯离开了人世,而33岁的肇事者郭某在这次事故中本只负次要责任,连赔偿也可由保险公司理赔,但第二次离开现场使其背上了“逃逸”的枷锁,不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也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在车祸发生时,肇事者出于利己本能所做出的一系列逃避性行为,往往不能达到利己的最大化,反而是害人害己。交警部门提醒,交通肇事之后,只有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才是利人和利己的最大化。
致命碰撞??行人在封闭机动车道上被撞身亡
据郭某供述,13日凌晨时分,他与朋友打完牌驾车回家。他边开车边与朋友飞信聊天,行至高明大道常安食街跨线桥时,突然响起“砰”的一声异响,但他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往前行驶,直至发现自己右前大灯不亮时才停车检查。
“右前大灯碎了,刚刚一定是撞上什么了。”郭某的车买了全保,要报保险必须得有现场,他决定回去看看“究竟刚才发生了什么事情”。他第一次折返现场,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怎么会是个人呢?”他慌神了。
此刻的郭某心中闪现了多少念头和想法外人无从得知,但一个事实是,他没有立即报警和救助伤者,而是驾车第二次离开了现场。走了一段路程后,他拨打保险公司的报险电话询问关于此事的相关理赔事项,在保险公司的极力要求下,他才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老伯已经死亡。
事故认定??主次责任因驾车者逃逸发生颠覆
交警通过对现场进行细致勘查,发现事故路段是行人不能行走的封闭机动车道,死者属于横穿马路,本应负有主要责任,郭某只须负次要责任。但交警部门认定,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根据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因其致一人死亡,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被刑事拘留。
一个连带的效应是,虽然郭某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因为他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已表示要拒绝理赔。也就是说,因为肇事逃逸,赔偿责任或要全部压在郭某身上。
案例警示??立即报警不逃逸是肇事者自救前提
回顾这起交通事故的性质和理赔发生颠覆性变化的背后,不难发现,决定性的因素在于,郭某在事发约30分钟后才报警并两次离开了现场,从而被警方认定为逃逸。笔者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凌晨零时35分左右,警方在凌晨1时零1分左右才接到郭某报警电话。
从郭某一连串的行为来看,寻求他认为的利己的最大化,即考虑怎样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这条台面上的主线贯穿了他行为的始终:第一次折返现场是因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有现场;发现撞人后之所以报警,也是在保险公司要求之下,而且拨打的是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这给广大驾驶员提供了一个警示:交通肇事后,一味盲从于利己性本能所做出的一系列举措,往往不能达到利己的最大化。因为交通肇事必生恐惧,摆脱恐惧往往伴生侥幸之念,心存侥幸往往做出逃避甚至不法之事。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如何正确自救?交警部门提醒,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直至交警到来是不可或缺的一大前提,离开了这一前提,其他一切自救举措或是无用功,或会起到严重的反效果。
南方日报记者叶能军
通讯员高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