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经过一番周折,老刘拿到了工资补偿
当初以月薪1200元的水泵运行工,刘正被招进公司,没多久被调到月薪1300元的空调运行工岗位。岗位换了,工资没有涨,56岁的刘正“忍气吞声”干了两年。4月13日,在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和本报记者的协调下,老刘终于在终止劳动关系3个月后,拿到了4500元工资补偿。
2009年9月,老刘与几个工友一同应聘到沈阳五爱深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我们当时是以水泵运行工招进公司的,月工资1200元,可是没几天,我就被调到空调运行岗位了。”老刘告诉记者,当初招聘简章上标明,空调运行工月薪为1300元。“公司没给我们涨工资,我们也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当时就没吱声。”老刘说。
2012年1月初,公司忽然通知老刘去领取上个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补偿。“合同年底到期,单位说不再跟我续签了,那我这两年的工资差额是不是得要回来啊?”老刘接到公司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老刘拿给记者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注明:“沈阳五爱深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与刘正先生签订了《劳务协议》,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的原劳务协议期满,本公司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务协议。”刘正表示,虽然手中没有保留当初签订的合同文本,但“签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协议》”。“《通知书》里故意这样写,是不是为了逃避什么法律责任呢?”刘正还表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几乎每周六、周日都上班,却没得到一分钱加班费,这部分权益自己也要一并讨回。
随后,在与公司沟通没有得到确切答复后,刘正向沈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了情况。沈河区劳动监察大队一位孙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刘正的情况,监察大队已经立案,并多次与双方进行协调。“对于当初用人单位与刘正所签的‘劳务协议’确实不够严密,应签正规的‘劳动合同’。但即使没签劳动合同,刘正与用人单位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也完全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刘正质疑的《通知书》里的提法没有根据。”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刘正提出的要求,我们早已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五爱深港物业综合部王部长告诉记者,刘正所在的岗位比较特殊,存在倒班、弹性工作等情况,况且当时也并没有签到记录,所以不好界定,公司正在研究中。记者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如果劳动者没有确切的加班签到等证据,很难通过仲裁、诉讼追讨加班费。
“单位已经跟我达成协议,除向我道歉外,还支付我4500元补偿。感谢沈河区劳动部门和《劳动者》专刊的帮助。”在本报记者与沈河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再次协调下,4月13日,刘正与沈阳五爱深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终于达成协议,他得到了补偿。
本报记者吴佳摄影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