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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昨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09年创业板启动以来,监管实践中新问题不断涌现,有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为因应上述变化,深交所对原有规则中一些不适应监管实践和监管要求的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括:为提高市场效率,减少例行停牌,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例行停牌及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当日例行停牌一小时的有关规定,其中,股价异动公告例行停牌涉及本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取消股价异动公告停牌的规定待本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后执行;为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的公司的退市风险,新增净资产为负的公司必须进行业绩预告的要求;为遏制内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提出从严要求;对募集资金项目在分步实施中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明确要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上市规则》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