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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它具有犯罪率高、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突出、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特点。
要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必须把握以下要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其认定:1、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而不以案发时间、羁押开始时间、起诉时间或者审判时间作标准。2、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十四周岁。3、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以满十四周岁这些关键年龄不清的案件,应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既没有户籍证明也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有关其它证明为准。
(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以下处理原则: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对指导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该条款规定的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不允许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2)该条款规定的是多幅度情节,一个是从轻处罚,另一个是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比成年人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3)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判处的刑种和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现行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行为人尚未达到不堪改造,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地步,至少尚有一线改造的可能。因而,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和刑罚的目的要求,我国刑法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这是一项合理的、进步的制度,它体现了现代刑法的共同要求。
(三)相称原则
相称原则,是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既要考虑到他罪刑的严重程度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又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其重新犯罪,教育矫治其成为新人。
(四)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的内涵为:首先,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原则;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改邪归正,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其次,该原则还意味着,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注意保护社会利益。否则,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刑罚适用制度的思索
我国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宽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除了不用适用死刑的规定外,就是一项笼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刑罚制度和除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方面并无具体规定。下面,根据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日常学习作以思索:
(一)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原则问题
现行刑法典并未禁止对未成年犯禁止适用无期徒刑,我认为,无期徒刑毕竟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具有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性质,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内容,因而对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不用;不得已用时,也应注意依法从宽掌握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的适用,做到宽严相济。
(二)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没有这种禁止性的规定。我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除非未成年人有独立的财产可以适用没收财产或处以罚金,否则不宜适用。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未成年犯罪和被判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五、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较为丰富,已初具规模体系,但仍需完善,我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尝试。
(一)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虽然规定了已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但并无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无论是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从条文含义上考虑,都必须将这一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有关刑种的限制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种及其适用条件,除死刑外,并无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时适用上的不同,从完善的角度上讲,可以考虑补充规定:限定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使之较对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最高刑低一些;禁止或原则上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并限制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禁止或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等等。
(三)明确规定较为宽松的量刑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只原则性地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制度,难免影响在实践中的具体贯彻执行。鉴此,可以考虑补充规定:放宽未成年人犯罪后自首成立的条件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自首的,应当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未成年期间,再次犯罪的或者前罪未成年人期间所犯的,不以累犯论处,等等。
(四)在刑法典中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专章
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究其原因,关键还在于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疏粗。故我认为,今后在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完善时,应当设立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各种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正确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