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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银行门前趁人不备抢夺储户45万取款,而后焚毁作案车辆丢弃牌照俵分赃款,被捕后拒不承认参与预谋,确凿证据下依旧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由天津河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等三人预谋抢夺储户现金人民币45万元一案,三名被告人以抢夺罪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1月初,姚某、许某、詹某三人预谋在银行门前抢夺储户大额取款,商定由姚某具体实施抢夺,许某驾车尾随接应,詹某观察物色作案目标。
春节前夕,三人驾车到河西区一银行门前,见被害人柳某、凌某二人在该行支取大额现金,遂驾车尾随。姚某见凌某再次进入银行取款,车内仅有柳某一人,现金置于后排座位上,且后车窗未关,遂上前趁柳某不备,拉开车后门将放置在后排座位上的45万元现金抢走,后三被告人驾车逃匿。当晚,三人将赃款俵分,而后将作案车辆焚毁,车辆牌照弃入河中。2012年2月,姚某、许某、詹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同时被起获。
河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姚某、许某对此次犯罪供认不讳,而詹某始终拒不供认其事前参与预谋情节。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着重针对被告人詹某所提出的辩解逐一进行辨析排除,并对詹某提出的辩点进行准确预测,有力地驳斥了詹某的不实辩解,被告人詹某当庭自愿认罪。最终,姚某等被处以上述不等的判罚。银行门前是犯罪的高发地,在此提醒市民,取款后要查看四周是否有人盯梢、跟随,同时尽量少作长时间停留,等待期间一定要看管好财务,将其放于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通讯员:王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