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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省政协委员孟浩接受采访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实习生谭绍丁摄影报道:由于批准同意珠海今年继续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珠海市两名车主周润凡、孙农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告上了法庭。23日下午,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案件吸引了来自珠海、广州的不少市民前来旁听。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
贷款15亿收了45亿还在收
在起诉书中,周润凡、孙农称,珠海为了发展交通,曾于1992年至1993年陆续修建了11个路、桥、隧道项目。当时因政府财政困难,11个项目共贷款15亿余元。为还贷,珠海于1994年开始向珠海市登记的车主及过往珠海的车主收取路桥通行费。
而这11个路、桥、隧道项目按每年收取路桥通行费(含年票、次票)约3亿元计算,到2009年共15年间总收费已有45亿元,早已超过了当年的贷款。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或最长不得超过15年必须终止收费。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珠海市路桥管理处仍在继续收取2012年度的11个路、桥、隧道项目的综合性捆绑车辆通行费,经质疑后得到的答复却是,继续收费是依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于2011年12月作出的“粤价函〔2011〕1365号”。
“如果以还贷名义继续每年收取路桥通行费,这是明显的与民争利的不合情理的行为。”昨天,法庭上的周润凡说。
被告:
11个收费项目已停止收费
就原告的起诉,昨天下午,被告省物价局及省交通厅共同作出答辩,称其作出“粤价函〔2011〕1365号”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另外,就事实部分而言,批准继续收费并不是没有依据。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指出,“粤价函〔2011〕1365号”主送珠海市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流转行为,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包括年票和次票两种方式,年票和次票的对象都具有不特定性,因此,作出该函是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就事实部分,该律师答辩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而《广东省公路条例》也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此,省政府批准珠海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于法有据。
律师还指出,原告诉状上所说的部分“重要依据”并不属实:11个收费项目已全部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费,已不在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范围,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收费规定的情形。
孟浩:
诉讼对依法行政提出要求
昨天下午,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专程赶到法院旁听。下午5点多,在中院的大门外被记者们围住了。他认为,两名原告在庭上的表现都“挺好”。孟浩称,在他看来,这场官司的胜负不重要,它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中,公民对政府行为的质疑精神。
“我个人觉得,两名车主的诉求是合理的,他们首先希望政府的决策能公开、透明,依法收费。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部门应该正确对待,将收费政策公开、透明。”
“那他们多收的钱怎么办?”有记者问。
孟浩说:“这个要由法官判断,我不是法官。我只想说,通过诉讼,给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这就是案件的积极意义所在。”
“如果以还贷名义继续每年收取路桥通行费,这是明显的与民争利的不合情理的行为。”
———原告、珠海车主周润凡
“这场官司的胜负不重要,它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中,公民对政府行为的质疑精神”
“政府部门应该正确对待,将收费政策公开透明。”
———参加旁听的省政协委员孟浩
董柳、谭绍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