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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4年当事人张某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开发商与合作方的纠纷一直未能为当事人张某办理产权证,张某虽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一直未取得产权证。后该房屋被开发商的合作方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取得了产权证后将当事人张某告到法庭要求当事人腾房。2010年张某败诉并腾房,此时张某的房屋已升值到200多万元。看到自已的房产判给了别人,张某非常着急,后自行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由于张某对法律掌握不精且无诉讼技巧,法院只支持了返还房款55万元这一项诉请,对于损失没有支持。后张某不甘心又委托律师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申请法院评估,经开庭审理法庭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张某损失170余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件,该案的难点在于原告张某如何证明因被告开发商的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的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认为本案因开发商违约造成张某失去了房屋所有权,那么张某的损失就是房屋现在的市场评估价格230万减去购买时的价格55万,而且该损失是直接损失,开发商应能够预见。因此只返还55万的房款不能弥补原告张某的损失,因为如果原告现在还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原告所有的价值就是230万。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全部支持,最后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损失170余万,张某胜诉。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