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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郑赫南)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一审终审”是否合适?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列席代表对“小额诉讼”条款提出意见。
“笼统地规定1万元以下即适用一审终审,不太合适。”陈斯喜委员建议,区分个人和企业来规定数额标准,对个人可以规定1万元以下甚至更低,但对企业应提高到3万元以下或者5万元以下。
朱永新委员认为,1万元的标准不利于保障低收入当事人的权利,建议将标准修改为1万元标的额以下,且不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年收入,“如果一下子把这个口子封死的话,就不能保障低收入当事人的权利。”
针对“一审终审”将导致小额诉讼当事人丧失上诉救济权问题,朱永新建议,在低收入地区,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时,可以享有适度的上诉权。黄学军建议,在具有再审事由时,小额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必要时(如案情复杂),允许法官将该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