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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传贵邓光扬蒋海英
电子数据被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列为法定证据后,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以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8万元本金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据余女士介绍,一年前,她与金小虎热恋正酣。一天,因金小虎的弟弟急需1.5万元,金小虎便在QQ上对她说:“能不能帮忙直接将15000元转给我弟弟?星期一就还。”她很快把钱转到金小虎弟弟的卡上。当月,她还替金小虎缴了1000元机动车违法罚款。
1个月后,金小虎又在QQ上问她能否再帮忙转4000元。她还是二话没说,直接将钱转到了金小虎卡上。又隔一月左右,金小虎又在QQ上向她借钱,她再次转了4万元给他。半个月后,两人闹掰。余女士以借贷纠纷为由,将金小虎诉至法院,索要欠款5.9万元。
金小虎在法庭上辩称,QQ记录是真实的,恰恰证明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能证明贷款关系,本案所涉钱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或来自女方赠与,他没有偿还的义务。为此,余女士向法庭出示金小虎回复给她的多条手机短信,其中包括“放心,我肯定会还你钱的”,“星期一就还”等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通话内容、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认定金小虎与余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认为余女士帮金小虎交车辆违法罚款的1000元是基于恋爱关系的友情馈赠。最终,法院判决金小虎还给余女士借款5.8万元及利息。
-以案释法电子证据要有真实性关联性
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并不在法定证据列;电子数据虽被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列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类别,但其能否正式“入法”,即便“转正”,能否提前适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南京司法实务界人士。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左自才法官认为,进入网络时代,不少群众进法院打官司,手里握有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而目前,法律上虽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但现实中往往会将其转化成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与其他法定证据一起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庭要采信电子数据,需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除了确保证据完好,比如对记录进行公证,涉及到借贷的,还要保留相关纸质凭证(如汇款单)等,尽量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能保证其真实性。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内容中将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列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类别,应该说是大势所趋,也是进步所在。可以从立法层面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不规范局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罗歆钰检察官也认为,QQ聊天记录、微博等成为法律证据本身没有多少争议,因为这些网络行为也属民事行为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