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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助理审判员王 庆
2010年11月的一天下午,院信访办来电说有个当事人有紧急事情要见我。刚到信访大厅,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便在信访引导员的指引下走过来了。该男子叫王某,供职于一家经营连锁加盟药店业务的公司。因一家连锁店出售感冒药致人死亡,该公司被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家属情绪激动,多次找人到公司采取哭闹、设立灵堂等行动,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当时此案刚分到我手里,王某希望我能依法审理本案,同时说服死者家属停止激烈行动,使公司能够恢复正常经营。
死者陈某某生前身患肾病、肝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身体一直不好。事发前一天,他感觉身体不舒服,好像感冒了,便让老伴肖某去买感冒药。肖某到前面提到的那家连锁店,说明来意,店主敖某给她拿了两种牌子的感冒药各两片。第二天,陈某某突然死亡。
肖某和儿子陈某主张陈某某的死是吃了敖某销售的感冒药所致,将敖某、连锁店和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八十多万元。敖某、连锁店和公司辩称:药店销售的均是非处方药,只是销售而不负责指导如何服用,患者应根据药品说明书服用,且没有证据表明是服用敖某销售的感冒药导致陈某某死亡,陈某某身患多种慢性病,极有可能是因病死亡。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某某的剩余胃溶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并未显示有两种感冒药的成分,只是说明两种感冒药药性相冲突,同时服用会加重肝胆负担。一审认定敖某将两种药性相冲突的感冒药同时销售,对陈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敖某、连锁店、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然认定应承担责任,但将责任比例减至60%。公司依然不服而申请再审。
经过对案情的梳理,我对于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了初步的想法: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争取调解此案。双方经过一、二审,积怨已经很深,被申请人还会同意调解吗?果不其然,在我拨通死者儿子陈某的手机征询其调解意愿时,电话那头传来陈某愤怒的咆哮:“他们还申请再审?!我爸都被他们害死了,你知道这些天我都是怎么过的吗?我什么都放下了,就为给我爸讨个说法……”任我磨破嘴皮,陈某态度坚决,就是不同意调解。
我没有灰心,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要求陈某到庭。在庭上双方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后,背靠背的调解适时地开始了。在和陈某谈话时,我结合自己母亲不久前因病去世的经历,表达了对他失去父亲的痛苦感同身受,同时向他分析了本案存在的对其不利之处,如能和解将是对其父亲的最好告慰。陈某被我打动了,同意让步并提出了一个和解数额。
在和公司的代表谈话时,我分析了案件的利弊,要其从死者家属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尽量多给一些赔偿。公司也提出了一个和解数额。经过几轮交锋,双方之间的数额还是差几万元不能达成一致,当庭调解未能成功。听证结束后,我耐心地继续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不知打了多少电话,费了多少口舌,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一致。在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时,令我意外的是,双方联名向我赠送了锦旗!这使我深深体会到一个法官在彻底化解矛盾后的荣誉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