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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今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条例,贫困残疾人医疗费用可适当减免。
该条例规定,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筛查、康复指导等抢救性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残疾人受教育享多项优惠
免费上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住宿费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起施行的《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在残疾人教育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根据该条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提供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教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
此外,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残疾学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者接受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助学金补助。
残疾人个体就业享社保补贴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起施行的《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对残疾人医疗保险、特困救助等社会保障领域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条例,就业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可享社保补贴。
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
公共图书馆应设盲文读物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起施行的《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在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规定市和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根据该条例,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多方扶持残疾人就业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起施行的《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根据该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应包含残疾人就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公共机构提供盲文手语服务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起施行的《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对为残疾人营造无障碍环境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条例,公共服务机构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或者盲文、手语服务。
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衔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此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者语音转换文字装置。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节目,录播节目和影视作品应当加配字幕。(记者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