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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帮助更多残疾人通过劳动就业改善生活状况,市残联和市财政重新制订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从今年开始,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在岗工作,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参加市残联举办的高、中、低层次职业培训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以及其他残疾人就业的,可按照招用残疾人的补贴类型、合同期限,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总额的15%—60%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新的补贴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扩大了招用残疾人的补贴类型,提高了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