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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天津东丽区检察院认真组织学习,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适应新刑诉法新要求的措施,做好检察工作与新刑诉法的对接。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东丽区检察院经与团区委、公安机关协调沟通后,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并探索企业、学校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今年四月份确定驻区企业天津泽远工贸有限公司和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作为首批“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基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帮扶基地建立劳务关系,接受企业的帮扶教育,同时企业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履行职责。今年2月底,该院未检科受理的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逮捕案件,审查发现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取保候审,但因其父母以没钱交纳保证金为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该院依法做出批捕决定。但该院处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帮教一个、挽救一个”的原则,办案人员遂积极联系“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基地”,由企业担负保证金,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通讯员:王志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