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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不赔!
赔500元!
法官
为了保险起见,许多电动车主停车时都会交一元钱的停车费,但交了钱车子被偷后,车主有没有权利向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日前,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损失。
电动车放停车场被偷
2011年4月28日,邓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将车停放在单位写字楼下广场停车区内,并向物管人员交纳停车费1元。当日10时30分左右,邓某去取电动车准备外出办事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了,于是急忙拨打110报警。接警后,徐坊派出所到现场查看,因现场未装有监控录像,民警一直侦查未果。
邓某认为,停车场有保安值守,电动车都被盗,物业公司存在失职,遂找到负责该广场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称他们只是提供非机动车停放车场地,没有保管责任,且公司已在停放场地张贴了告示,告知车主“公司只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提供场地,不负保管责任”,并据此拒绝赔偿。
邓某找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之下,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680元(电动车购买来的价格)。
法院判物业赔偿500元
日前,青云谱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邓某将其电动车存放在小区广场内并交纳一元停车费的行为定性,双方是形成场地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被告某物业公司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邓某将电动车存放在小区广场内并交纳停车费,与被告物业公司形成的应属场地租赁合同。但是,物业公司是基于其为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才享有收取停车费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负有提供安保服务的职责,在双方的场地租赁合同中负有提供安保服务的随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邓某电动车损失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折旧因素及南昌市二手电动车的通常市场价格情况,法院最后作出物业公司赔偿邓某500元的判决。
陈一萍魏长根记者汪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