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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参与开发”为名的民间集资
曾成杰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始他的“宏伟事业”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湘西州政府招标开发三馆商务房地产,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另外两家公司同时中标,后按照政府要求成立三馆项目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开始建设“三馆房地产”项目。此后,曾成杰依托“三馆项目”,从2003年11月15日开始,以签订《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期限为1年,年回报率为20%。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三馆融资并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是用在橱窗里公开张贴的协议。这份协议实质是融资协议,但字面是房屋认购承诺书,以违约金赔付的名义支付利息。融资合同经政府事先审查,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政府“三馆指挥部”还现场解答融资群众的疑问,三馆公司的融资得到官方认同。
协议书约定,乙方“参与”金额为5万元至40万元不等,甲方保证2004年底前办好房屋预售证,在乙方购房时给予20%的优惠或购房总额10%的优惠,或者在期限届满甲方的承诺未兑现时,由甲方赔付乙方参与金的20%。
王少光告诉记者,当时其他公司也一样,都是靠公开的民间融资来开发项目。曾成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由于各家公司均缺乏资金,又都有拿到地块和项目的机会,因此需要筹集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搬迁安置资金和建设资金,而从银行贷款希望渺茫。于是,融资市场开始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
法院查明,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随着集资利率的提高,三馆公司的集资额急剧增加,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20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
政府突然转向集资企业家被捕
在普遍高息融资的现象下,湘西州政府开始通过“融资商会”传达调控意图,协商稳定融资利息,试图逐步化解风险,实现“软着陆”。但实际上,每次开会反而成为涨利息的信号,各公司都认为应该抓住最后晚餐的机会,都暗地提高月息吸引资金,以防资金快速断链。
2008年3月,开始传出“民间融资非法”的消息。湘西政府对于民间集资的态度,由鼓励、支持转为禁止。州委、州政府2008年6月采用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后,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
2008年9月,吉首福大房地产公司部分集资者因无法收回集资款,到州政府告状,此后的一系列事件使得湘西州政府下决心整顿,“融资活动”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2008年10月2日,包括曾成杰在内的20多家企业的老板被捕,其公司财产也被查封。最终,曾成杰经法院审判后,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集资诈骗”的罪与罚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杨在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曾成杰案是一起比“吴英案”更为离奇的冤案。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责任要素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图。
曾成杰上诉提出“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二审法院湖南高院调查后认为,三馆公司的净资产为-103103.63万元,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还提出,曾成杰被捕前三馆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达23.8亿,远远高于负债,而当地政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的财产低价变卖。
而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评估,对于曾成杰以转移财产或者挂账方式设立的企业,当地政府根据处置湘西非法集资案件的需要,采取行政措施处置并无不当。
王少光认为,曾成杰没有任何挥霍融资款的行为,也没有将融资款从事非法活动,而是将全部融资用于湘西州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和相关的投资经营。因此,曾成杰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是构成目前充满争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据了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认为,考虑到湘西政府大力提倡民间融资使民间融资公开化、合法化的特点,对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完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完全可以不追究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更不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处死刑。
湖南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率、支付中介提成费和返点奖励费为诱饵,用后面的非法集资款归还前面集资款本息等欺骗方法和手段,不顾后果地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曾成杰主观上始终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
民间融资的是与非
王少光认为,高息借款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归责于融资企业,如果可以得到银行贷款,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巨额成本从民间融资。一个企业既要经营、要完成工程项目,又得不到银行贷款,其唯一的选择只有民间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此次事发前的调查报告认为:“民间融资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来说,民间融资具有时效性、周期性、诚实性及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这种具有时效性的某些需求,要靠现在的金融机构来解决,不是条件不具备,就是贷款手续繁杂,需要耐心的长时间等待,有时即便事成,良机已过。而民间融资信息对称,手续简便,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点。”
虽说如此,报告也指出,如果始终不纳入国家金融体系之内,便很难受到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利率偏高,借贷者经济负担加重;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此次湘西事件的爆发,便充分显现了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严重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在2008年7月下旬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也建议改变“没出事就是民间融资,出事就是非法集资”的观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本报记者王俊秀实习生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