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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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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妻向情人索赔被驳
80后的杨君年轻貌美,其夫家资产数千万,在深圳拥有多家公司和房产。2009年初,有钱又有闲的杨君决定提高自身素质,报考了西南某高校的成人教育培训。其丈夫为使杨君在学习期间得到更好的关照,通过朋友认识了在该校负责招生的副教授胡某。入学之初,胡某的确为杨君解决了很多学习和生活难题。之后在胡某的软磨硬泡之下,不该发生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自此,杨君两次流产,并留下了严重的妇科疾病。
出轨之事最终被丈夫知晓,杨君遂被赶出了家门。无家可归的杨君想到胡某在甜蜜期间的种种许诺,就去找胡某。但胡某表示,继续保持亲密关系可以,如要“转正”则不行。杨君愤然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其赔偿损失100万元。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杨君的诉讼请求违背公序良俗,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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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妻可悲情人可憎
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些北京市民,几乎所有被访者都认为“出轨妻子可悲,情人更可憎”。其中,过半数的被访者认为出轨妻子可能要“自吞苦果”,约五分之一的人认为出轨妻子应该找情人“算账”,还有被访者对出轨妻子能否维权表示“说不好”,心存怀疑。
“甭管男人还是女人,都得对自己的家庭负责任,否则就得接受惩罚。”
“这个出轨妻子虽然有错,可要不是那个情人软磨硬泡,能这样吗?情人更可恨,曝光这个教授的真实嘴脸。”
“妻子索赔似乎很悬,难道那情人就得不到严惩了?”
“出轨妻子自身也有错,我看她丈夫才有索赔权。应该索赔,否则便宜了那个情人!”
法律视点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钱律师认为,此案涉及三个人的两层社会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包含着人身关系及相应的财产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范和调整。第二层即妻子与情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它不受法律调整,通俗来讲法律不考虑恋爱这一概念,但是恋爱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其他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比如赠与、借贷、共有、人身侵权,法律则是可以调整的。
至于“情人与丈夫之间的关系”,钱律师说,“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未受到法律的规制,只停留在道德风俗调整的范围内,但这不代表以后依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关注和调整。”
离婚时“过错妻”要赔偿丈夫
“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钱学志律师说,任何人不能和已婚公民再行结婚,否则民法上不承认后婚,刑法则可以重婚罪追诉之。依照公序良俗,任何人不得去侵害他人的合法婚姻。这种身份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婚姻法而不是由其他财产法来调整。
钱律师认为,此案中,妻子与情人(婚外第三者)发生多次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的忠诚义务,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均会产生影响。所以本案中的杨君面临的也是上述不利后果,比如离婚时要向无过错的丈夫进行赔偿。这是法律对她的惩罚,但最终不至于“扫地出门”、“净身出户”。
本案情人之间的承诺无效
但是,本案中妻子并未以人身损害为由维护自身的那部分合法权益,而是选择了以情人违背承诺为由起诉,即提起违约损害赔偿。根据目前所得的信息,除了承诺让杨君“转正”,尚不知情人具体承诺了哪些内容。钱学志律师说,通过经验判断和推测,这些承诺应当是涉及财产内容,比如承诺若不能转正,则补偿100万元现金或是房产、车子,比如答应给杨君在某地添置一套房子,或者给付其他形式的财产。
而本案中妻子主张情人违背承诺而索赔,在法律上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首先,情人胡某的收入和其他财产可能属于其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未与其法定配偶协商,以赠与方式处分共同财产,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是一种无权和无效的处分行为。其次,向婚外情人给予财产也是一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法律予以谴责和否定,所以妻子无权向法院主张要求情人胡某履行上述承诺以及违反承诺时的损害赔偿。
妻子可以人身损害为由诉情人
钱学志律师说,至于妻子与情人之间的恋爱关系,我国没有恋爱法,这种关系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未升格为法律关系。但恋爱期间有可能发生一些法律关注的事实,这种事实将触发法律关系,比如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或其他物品,双方进行交易,单方作出的承诺,情人之间发生人身伤害等。
此案中,妻子和情人发生了两个法律关注的事件:一是情人向妻子作了“种种许诺”,二是情人给妻子带来了严重的妇科疾病。后者是非常典型的人身伤害事件,情人侵犯了妻子的身体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妻子以人身伤害为由起诉情人,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均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妻子应得的救济。有损害,即有救济,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至于赔偿金额,如果依照本案杨君最初的诉讼请求,以情人胡某不给她“转正”为由要求100万的巨额赔偿,法院必然不会支持。那么,如果她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情人并要求100万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呢?钱学志律师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要以实际损害为依据,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由法官综合考虑。根据本案情况和实践经验,100万的赔偿与妻子杨君实际损失相比明显过高。”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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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情人承诺有效或是无效
是现实生活中,情人、恋人之间往往会相互给予对方各种各样的承诺或保证。这些承诺或保证有口头的也不乏书面的。那么,情人之间的哪些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呢?钱学志律师列举了如下几种常见的情人间的承诺:
承诺无效
1.男方向女方保证(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与其结婚,如果不结婚,将给予物质赔偿。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以一方保证结婚来要挟对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也不能以对方违反保证来主张赔偿,因为这种保证自始就是一种无效保证。
2.男方书面保证,如果双方分手,男方给予女方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用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即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青春损失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于法无据,属于无效承诺。
在此类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主张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但最终给予的赔偿也不属于青春损失费。
承诺有效
1.婚外情导致女方生育,男方书面保证如果不结婚,将给予孩子抚养费多少万元。
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它是一种法定义务。情人间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承诺或约定如果没有损害子女的利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承诺是有效的。
2.恋爱期间,女方多次堕胎或患上妇科疾病,男方书面保证给予女方物质赔偿。
因恋爱期间导致的人身损害,可以依据《侵权法》主张赔偿,如果一方侵权并承诺给予受害方物质赔偿,法律上一般认为这种承诺是有效承诺。如果侵权方不履行,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