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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4日讯记者李松黄洁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故宫盗窃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在逃离故宫过程中,石柏魁将其中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其余四件展品随后被其扔弃于市内。
一审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
但宣判后,石柏魁认为量刑过重,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此,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石柏魁的犯罪事实及所盗物品数量及价值的认定,均为经法定程序审理后属实的证据所佐证,且于法有据。而石柏魁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又一再实施盗窃作案,使被害单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显见其犯罪主观恶性深,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应予依法惩处。因此,一审法院对石柏魁所作定罪量刑之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