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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对于这种解聘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昨日,税务部门明确表示,对于一次性的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免税政策,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