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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奔驰车与农用三轮摩托车相撞,双方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农用三轮车上两名受伤乘客起诉索赔。日前,本市北辰区法院一审查明,两名伤者提供的住院单据所显示数千元住院费用为“空挂床”,属原告故意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其他合理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和双方司机分别承担。
2011年5月一天中午,吴某驾驶一辆奔驰小客车沿着新津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4国道交口处,当交通信号为红灯时通过该路口,遇到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该路口。徐某未提前发现情况,三轮车前部右侧撞到奔驰车左侧,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三轮车上徐某的两个朋友李某和杨某受伤住院治疗。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和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和杨某分别作为原告,将吴某、徐某以及奔驰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李某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索赔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杨某的伤势较轻,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对案件事实和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的结论均表示认可,但对赔偿数额中的医疗费部分争议较大。原来,事发后,两名原告先到北辰区某医院住了18天,后又转到武清区某医院。后者单据显示三个多月的住院费,其中仅前6天有实际治疗费,其余时间主要为床位、紫外线消毒等费用。对此,保险公司等被告均辩称,两名原告是“空挂床”,属于扩大损失,不同意赔偿不合理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则分别由吴某、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法院查明,两名原告提交的武清区某医院费用清单证据中,前6日发生了实际治疗费,而后89天每日仅有23元的床位费。据此表明,89天并未实际治疗,此间发生的费用为原告故意扩大损失造成,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理部分依法支持。综上,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4万余元,赔偿杨某1万余元;被告吴某赔偿李某6000余元,赔偿杨某2000余元;徐某赔偿李某6000余元,赔偿杨某2000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