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行人重伤,其各项损失达30余万元。事故中小轿车负次要责任,摩托车负主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本案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小轿车和摩托车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业人士。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郑红玲
应以对受害人有利为原则
本案中,行人的损害系小轿车和摩托车合力挤压所致,两车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如果侵权各方都能足额赔偿,讨论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无实际意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一方赔不起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说到底,我们面临的是这样一道选择题:在侵权一方赔不起的情况下,是让另一侵权方承担垫付责任?还是让行人自担?不同的选择彰显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让两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符合公平的司法精神以及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那么,让两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违反《侵权责任法》第12条?其实问题很好解决:当一起交通事故既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也可以适用第12条时,当然是哪种情形有利于受害人就应适用哪一条。
红桥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
各侵权行为之间关系决定如何担责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以成立连带责任,也可以产生按份责任,区分的关键在于数个侵权行为与同一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等价的,还是累积的。如果是前者,则满足侵权责任法第11条构成要件,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后者,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即使不能或难以分清各行为人责任大小,也要承担按份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对以往的司法实践进行修正的地方。
本案中,肇事的两车如果其中任何一车都足以导致行人同样的损害结果,例如两车均超速,且均未变向直奔行人,相撞的同时将位于两车中间的行人进行挤压,就可以认定为等价的因果关系。因为,任何一车在超速的情况下都足以导致行人重伤,这个结果无论两车是否相撞,都是不可改变的。此时两车就要对行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反之,两车因撞击、躲闪发生变向,或其中一车的撞击不足以导致行人如此严重的损害结果时,就应当认定为累积的因果关系,因为该损害结果只有在两车物理运动中相互结合才会产生,此时行人只能依法主张两车承担按份责任。
天大文法学院副院长刘晓纯
侵权人应承担其“按份责任”
本案虽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更为有利,但是依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以及“侵权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侵权法”第12条。原因在于:“侵权法”第11条规定的是原因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而出现事故。而“侵权法”第12条规定的是侵权的原因叠加情形,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各自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时造成了结果。结合本案而言,本人注意到是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后导致了对于行人的侵权结果,即双方各自的行为相结合才造成了损害事实,如果将小轿车和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分离将不会发生该次事故。可见,本案侵权人应当分别承担其按份责任。本报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