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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租商铺口头承诺租期未到,却因签订的合同到期被要求腾房。日前,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口头承诺也是承诺,因此判决租户有权继续使用房屋。
2009年初,老周在本市河西区一家商场租了个店铺,用于经营服饰。签订合同时,老周和商场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年一签合同。此后两年,老周都按约定与商场续签合同。2012年2月,老周与商场签订的书面合同到期。此时,按照约定双方应该续签合同。合同快到期前,商场找到老周称要涨租金,老周不同意。随后,商场便以合同到期为由多次要求腾房。在遭到老周拒绝后,商场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腾交商铺。
庭审中,老周称,当初租商铺时是商场的招商经理承诺租期5年,扣点租金不变,因此不同意商场的诉讼请求。老周说,承租商铺半年后商场经理曾找过自己,说这个价格租商铺商场有点吃亏。通过双方协商,老周每月多交6000元的房租,同时还多交了5000元的物业管理费。2012年2月份,商场要求把扣点租金转成租金加物业的方式,但是老周不同意。老周称自己按时缴纳商场的租金,商场还压了自己7000元货款,因此要求在不涨租金的情况下继续经营。
针对老周提出的租赁期限问题,商场辩称招商经理没有代理权,不能代表公司,因此5年租期的承诺是无效的。老周当庭出示了商场原招商部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商场曾在招商时对自己承诺租赁期限为5年。
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周和商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双方争论的租赁期限问题,法院认为在招商的过程中,商场工作人员的工作部门、工作内容足以使老周确信其行为是代表商场的,因此招商经理的承诺应视为商场对老周的承诺。由此,法院判定老周和商场的租赁合同期限应为自2009年初开始的5年,老周有权继续使用房屋。对于商场要求老周将商铺腾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庭予以驳回。(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