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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女硕士在没有能力购房的情形下,骗购他人房屋,并以此诈得90万元款项,全部用于还债及消费。日前,该女子已被西青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30岁的刘某是一名女硕士。2011年6月28日,刘某为谋取钱财,在没有能力买房的情况下,谎称购买被害人王某位于本市西青区李七庄的一套房屋。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刘某以王某房屋做抵押贷款130万元,但随后并没有将这笔款项作为购房款如数交给王某,只于次日支付给王某40万元,剩余9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同年9月27日,刘某被传唤归案。(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