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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协议离婚两年后,方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中,女儿表达了要随母亲生活的意愿,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方女士请求。
方女士2010年3月经法院调解与前夫离婚,按照离婚协议,9岁的女儿随男方生活,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2011年9月,女儿因故来到方女士家中,母女二人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3月,方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希望将女儿改判给自己,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时,女儿近期生病发烧所产生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均担。
庭审中,方女士表示,前夫疏于对女儿的教育和管理,加之女儿强烈要求随她生活,自己是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才提起诉讼的。而其前夫则辩称,自己每月有5000元的稳定收入,有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女儿的生活起居是由全家人共同照顾的,不存在疏于教育和管理的情形。
主审法官征询方女士女儿的个人意见,其表示希望和母亲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女儿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是对女儿关心爱护的亲情流露,是值得肯定的亲情选择,但对于女儿的成长,还应理性思考,真正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尊重子女的意见和选择。现原、被告的女儿已经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发展已具有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既已做出随母亲生活的选择,原、被告应理解和尊重。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母亲,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亦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其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抚养费中已包括小额医疗费,故原告要求与被告均担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记者解金钊通讯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