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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建通讯员岳明静父亲李建伟倒车时操作不慎将儿子撞倒身亡,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61万余元,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对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拒绝,理由是免责条款中载明,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对簿公堂。然而,在整个投保过程中,李建伟并未签写过投保单,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对李建伟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建伟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李建伟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王某替李建伟垫付了保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办妥后,王某将保险单连同保险条款交给李建伟,李建伟支付了保费。
2011年4月,李建伟倒车时不慎竟将4岁儿子撞至身亡。事后,李建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1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为50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免责,不同意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经历丧子之痛的李建伟在几番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上述保险金。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有李建伟签字的投保单。然而,李建伟对此表示,自己从未见过保险条款,王某也未让李建伟填写过投保单。保险公司事后未对该签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并非李建伟本人所签,且李建伟投保时被告也未对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商业保险单正面印制的“明示告知”要求原告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仅起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义务,不能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根据各项证据并结合保险责任范围,青浦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建伟保险赔偿金6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