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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民可以直接对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公民的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公民又该如何选择正确而恰当的诉讼途径以提高自己的胜诉率?
起诉不需前置程序
举证责任适当减轻
记者:反垄断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公民起诉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律师张克:关于公民可以直接起诉的情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如果发生了以下两种类型的垄断民事纠纷,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只要发生上述情形,公民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公民可以直接起诉还意味着公民的起诉不再需要行政机关认定的前置程序。即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关于举证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考虑到对于垄断案件原告举证十分困难的现状,该司法解释按照有利于公民举证的原则,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做了解释和细化。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及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及新产品等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公民胜诉率低举证仍是难关
记者: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此次司法解释是否有利于提高公民起诉的胜诉率?
律师邵国永:以往公民起诉垄断企业之所以败诉,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大部分人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不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与以往的起诉前置程序有关,因为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如果公民要起诉垄断企业,先要得到行政执法认定。设想一下,绝大多数垄断企业都属于国企,垄断企业被政府行政机关来执法认定其违法,这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因此原告胜诉率极低。
最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曾表示,现实中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签订有垄断协议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针对公民举证难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或减轻或免除了公民的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虽然该司法解释从某些举证方面减轻或免除了公民的举证责任,但依据解释,公民起诉后仍要面临着三个举证问题:一是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三是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而这三个问题都极其复杂,实际而言,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被告进行垄断的认定,或者如果没有现成的判决,单个消费者很难有充分的诉讼实力在这三个问题上过关。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记者: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其他政策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进一步提高公民与垄断企业相抗衡的力量?
律师李宁:尽管最高法此次的司法解释为公民起诉垄断企业提供了得心应手的法律武器,但是公民能够抗衡甚至消灭垄断行为的形势却不容乐观。进一步完善公民利益保护手段,提高其与垄断企业相抗衡的力量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虽然该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减轻或免除了公民的举证责任,但公民作为原告起诉依旧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对此法律应当做进一步的修改或完善,比如如果公民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起诉后,垄断企业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而无需原告再行举证。而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法律应直接规定原告不需要举证,而不是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其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中,公民之所以不愿意起诉垄断企业,一是单个的力量无法抗衡垄断企业,二是胜诉的几率太小,即便胜诉了也往往得不偿失。为此,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公民提起个人诉讼不仅更有积极性,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也更有动力,更重要的是能够狠狠地惩罚垄断企业,让其不敢存在垄断行为。
再次,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或公益诉讼制度。无论司法解释允不允许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单个公民事实上是少有能力抗衡垄断企业的。针对这种情况,反垄断民事纠纷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或者公益诉讼制度。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这本质上并非是集体诉讼制度或公益诉讼制度,只是为了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策略安排,因此很难有效威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最后,企业自身应当不断加强诚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断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我们还应该集结其他更多的力量反垄断,不仅要吹响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集结号,反垄断机构也应该尽快行动起来,只有维护法律尊严,垄断行为才能更少一些。
本报记者江晓清实习生徐丽漫画孟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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