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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检察院为我们办了一件好事,企业多年被纠缠的托累终于得到了解脱,这下我们可以集中精力搞生产了。”这是作为被申诉方的天津飞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申诉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后,发自肺腑地说的一句话。令记者感到诧异的是,该案的申诉人一方为了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特意赠送了一面写有“颂廉明铁面无私,天地间正气豪放,包青天为民伸冤”的锦旗表示感谢。至此,一起纠缠了将近十年的民事申诉案件最终划上了一个达成和解、握手言和、案结事了的圆满句号。
为什么这起民事申诉案件的最终和解,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如此这般地感激检察院呢?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民行处寻找答案。
原来这是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申诉人吴某某与解雇他的单位天津飞轮公司对簿公堂,一、二审法院判决及市高法裁定都以被申诉企业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和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为由裁判天津飞轮有限公司支付给吴某某补偿款1.7万元,驳回吴某某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判决总体适当,但存有瑕疵,如果通过抗诉处理,不仅会给双方增加诉累,而且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遂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当事人和解着手,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开展调处工作,在向申诉人释明法律和讲解相关政策,稳定其情绪的同时,通过给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指出被申诉方飞轮公司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并为双方解决纠纷提出不同方案的建议,经过几番精心“斡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诉方飞轮公司自愿在法院裁判补偿1.7万元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3万元补偿款。至此,一起经过仲裁、法院三次裁判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圆满结案。
该院民行部门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工作中,注重从大局出发,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将化解矛盾贯穿于民行检察工作始终。始终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理服人促和解。二是坚持以情感人促和解。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促和解协议落实。在具体的接待中又将和解案件分为“四个步骤”,即:把脉问诊,找准关键症结;心理抚慰,息怒去火;背对背询问、巧妙斡旋;面对面协商,促成和解。根据民行申诉案件的不同类型,找准矛盾焦点,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通讯员张宁徐士刚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