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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又一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如何让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环境、爱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话题。其中,普及环保知识、让大众了解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很重要的内容。
农民收购旧桶倾倒废料触刑
2011年10月,河北省东光县农民崔某以每个桶10元的低价收购装了化工废料的旧桶60余个,雇人将桶内10吨左右的化工废料倾倒于东光县邻近的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的一水湾内。然后以每个旧桶43元的价格转手出卖。
2011年11月,他又先后两次回收化工旧桶550多个,在上述水湾倾倒桶内化工废料90多吨,先后获利1.068万元。后经对水湾中的水抽样检验认定,水中含有二甲苯、乙基苯、甲苯等大量有害物质,造成周围土地污染30余亩,当地政府投入环境治理资金达180余万元。
2012年1月2日,崔某被警方抓获。5月21日,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批准逮捕。崔某被批捕后,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很不理解:“收旧桶倾倒废料,咋涉嫌犯罪了呢?”他认为,自己随便倾倒垃圾虽然不对,但顶多也就是被罚点款,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崔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根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修改的罪名,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基本沿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60条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要求,即:(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崔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回收旧桶,违法倾倒化工废料100余吨,造成周围30余亩土地严重污染,当地政府为治理环境花费达180余万元,已完全达到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容易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混淆,其实二者虽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本质不同。
首先,在客体要件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止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其次,在客观要件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排放的物质有所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前者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是严重污染了环境。
再次,就主体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当前,不少人为发家致富,想出很多办法,可有些办法却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而且这些人对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一无所知。崔某的教训可以很好地警示人们,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必不能长久,谁污染了环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世界环境日马上就到了,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用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和美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