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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予以辞退
流产不给产假
遭职场性骚扰
孕期攀高作业
哺乳期降工资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
据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其中包括了女农民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特别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
与《规定》相比,《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了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职场性骚扰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等。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首席记者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