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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以1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值共计48万余元的三辆被盗汽车,随后又低价转卖他人牟利。日前,该男子及其下家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8月12日至同年11月5日,三名车主分别报警称车辆被盗。2011年9月至11月间,辽宁省无业男青年张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某农村,在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分别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4.3万元、4万元及3.5万元从一男子处购买了上述三辆被盗汽车。后辽宁省男青年王某在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从张某处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车辆中的两辆。同年11月9日,张某在辽宁省瓦房店贩卖第三辆车时,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获黑色本田CRV被盗汽车一辆。经公安机关讯问,张某主动坦白了其购买另两辆赃车并贩卖给王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某。2011年11月10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同时公安机关查获了其购买的黑色本田雅阁被盗汽车一辆、黑色本田CRV被盗汽车一辆。上述三辆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后由鞍山市公安局移交天津市公安红桥分局。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汽车共计价值48万余元。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