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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牟利,租赁了两处房屋提供给他人,专门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初,本市无业男子冯某伙同邰某(已判刑)租赁了位于南开区的两间平房。同年4月,冯某又租赁了一套独单。此后,冯某将上述两处房屋用于容留妇女从事足疗业务及对男性顾客进行性交易。邰某则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招揽顾客、向从事服务妇女按比例收取获利额、记账,并将所收钱款扣除费用及管理人员提成款后,全部交给冯某。其间,另一名与冯某熟识的河北省衡水市女青年周某(已判刑),亦与邰某一起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同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将邰某、周某及卖淫嫖娼人员李某等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将其他涉案人员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