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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8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就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不断提升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等,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意见提出,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意见强调,要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
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民间投资领域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