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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阮占江本报通讯员彭晓春
“少数政府领导、建设单位和群众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文物安全隐患比较多;文物执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文物保护投入严重不足;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向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综合检查情况来看,各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湖南省加快制定地方配套法规,不断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已先后制定实施了《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正在积极开展《湖南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洪江古商城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探讨博物馆免费开放和民办博物馆管理立法。
“湖南省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据湖南省文物局介绍,201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湖南省文物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物局、公安厅等10个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及行动实施。同时,湖南省文物局先后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旅游局、省工商管理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借助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共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联合制定文物安全领域标准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没有真正将文物安全放在应有的位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会上讲得重要、会下应付了事,口头强调重视、内心非常漠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投入、项目安排等行政资源的使用上,往往是文物安全让路于其他所谓‘重点工作’,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安全检查看不到效果、安全监管达不到力度。”据湖南省文物局介绍,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关系,单纯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导致违法破坏文物行为屡禁不止,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打而不死、防不胜防。博物馆成为犯罪分子凯觎的目标,盗窃、监守自盗馆藏文物案件时有发生,馆藏文物受到“外盗”和“内贼”双重威胁。
“一些市、县重点工程,特别是一些‘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基层文物部门迫于压力,有的不开展前期文物保护工作就默许工程开工建设,有的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也不敢收取正当的考古费用,还有一些建设工程根本就不允许文物部门介入。”对此,湖南省文物局建议,要加强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两利”原则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一把手”的宣传,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发现,永州市零陵区政府擅自拆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零陵县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会址,行政问责一直难以到位。此外,宁乡县交通局在建设灰黄公路时,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擅自将公路通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炭河里遗址,造成部分遗址核心区受到严重推毁。
“一些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对文物保护法也缺乏应有的敬畏。”据悉,某开发商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远县文庙保护范围内搞房地产开发,违法建筑至今未能拆除。此外,群众对文物保护法的知晓度不高。
“很多地方将基层文博单位当作安置人员的‘福利院’和‘养老院’,导致优秀专业人才进不来。”据介绍,目前湖南全省文物执法人员基本上由各级文物局(处、所)工作人员兼任,文物保护执法人才和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而且,由于海关、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缺少基本的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和文物鉴别专业知识,导致执法过程中不能正确界定违法事实和及时有效收集违法证据,继而影响案件的查办。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建议,不仅要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要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工作经费、征集经费、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