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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一男子在火葬场燃放鞭炮祭奠亲人时,飞起的鞭炮将旁边一位烧纸市民的眼睛炸伤。后法院一审判决男子担责80%,赔偿对方损失5.6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由肈事男子一次性赔偿4万元。
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市民江某及家人在本市宁河县某火葬场门外的焚烧处烧纸,市民陈某在江某不远处放起鞭炮祭奠。江某起身时,不慎被飞起的鞭炮炸伤右眼。之后,江某被其家人及陈某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睫状体脱落。江某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元。
庭审中,经原告江某申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江某右眼视力障碍符合10级伤残。法院认为,陈某将鞭炮放置在花坛上燃放,造成江某右眼受伤致10级伤残,其对江某的伤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80%),故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的80%,即5.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