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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几个巧合碰撞在一起引发的命案。抢匪佯装乘客打了一辆黑车半途抢劫,女司机为求自保在高速路上下车求救,疾驰而来的轿车避让不及将女司机当场撞死。抢劫的凶犯被判了刑,可民事赔偿问题还悬而未决。如果抢匪不行凶,也就不会发生连串悲剧;女司机在高速路上求救必然也使自己身处险境;而轿车司机却是直接撞死了人……那么,谁该为死去的女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呢?
事件
女司机遇劫求救被撞死
去年4月29日晚,驾车行驶在沪宁高速最左侧行车道上的司机王晨突然看见前方蹿出一个女子。王晨猛踩刹车,却还是撞上了人,对方当场死亡。经警方调查,死者陈小梅今年50岁,事发时,她的轿车就停在一旁的应急车道上。陈小梅右侧肩部被刺伤,驾驶座的脚垫、座套上都是她的血迹。此外,陈小梅随身携带的钱包不见了,车内还多了件男士外套、墨镜等物品。警方通过男士外套内装着的两张名片和一个电话号码顺藤摸瓜,抓到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男子吴阿宏。
在丹阳打工的吴阿宏因为老婆即将生产,自己又没有钱,就想起在汽车站打黑车抢劫司机的主意,最终将下手目标选定身材矮小的女司机陈小梅。在高速路上,吴阿宏谎称要上厕所,陈小梅便将车停在高速公路右侧的紧急停车道上。吴阿宏凶相毕露地要钱。陈小梅随后跳出车外呼救,结果被王晨驾车撞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阿宏在高速公路上抢劫,用刀刺伤被害人,促使陈小梅仓皇逃生求救,被撞死亡。因此,吴阿宏应当负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争议
这笔账能不能算在劫犯头上
吴阿宏犯抢劫罪毫无争议,但陈小梅的死与抢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以及民事赔偿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从重情形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事实上,抢劫致人死亡的判例大多是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或阻止被害人求救,亦或是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施以伤害并最终致人死亡。而在这起特殊的抢劫案中,陈小梅并非被吴阿宏亲手杀死,而是求救时遭遇车祸。对于吴阿宏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法律人士有着不同的理解。
法院的判决代表着支持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吴阿宏在高速公路上持刀实施抢劫,被害人必定会反抗、求救,发生车祸伤亡事故的几率就非常大;其次,吴阿宏在夜晚、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抢劫,用刀刺伤被害人,这构成巨大推动力量,促使陈小梅仓皇逃生求救,而被撞死亡。也就是说,虽然陈小梅的死不是吴阿宏抢劫时直接造成的,但其行为引起了直接导致陈小梅死亡发生的主因,再由这一主因产生了危害结果。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律师却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吴阿宏并不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吴阿宏主观上没有杀人或者致人死亡的故意。陈小梅的死亡是由于另外的原因导致,并不必然因为抢劫导致。”李律师解释说,陈小梅下车求救,在高速公路上被撞死亡并非是抢劫犯直接或间接追求的结果,也并非是抢劫行为导致必然发生的结果,应属于一种意外。
抢劫导致被抢人逃跑不是唯一的逻辑,高速公路上弃车逃跑被撞死也不是唯一的结果,也就是该抢劫行为是原因,但结果是多个结果之中的一个,不是必然的结果。所以不能够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的发生是其他外力的恰好参与导致的。
争议
巧合惨剧包含“复合”责任
在这起不幸事件中,抢匪无疑是祸起的源头。虽然李肖霖律师对吴阿宏抢劫致人死亡的定性持保留意见,但他认为,对于陈小梅的死亡,仍与吴阿宏有关,他难逃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刑事定性上不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怎么还会有责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李律师解释说,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在构成要件上还有不同。认定刑事责任,要从主观故意、客观结果、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等多方面标准作出严格认定,而民事赔偿只要有间接因果关系和过错仍然可以构成。“比如我们经常说气死人不偿命。如果一个人出言不逊气得别人突发心脏病死亡了,这一情节构不上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追究要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是因为他的谩骂才导致被害人病发死亡,这是有因果关系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律师说,如果没有吴阿宏抢劫,陈小梅不会在高速路上求助,也就不会出现被撞死的结果。所以,从民事角度来说,吴阿宏无疑要承担责任。陈小梅在高速路上求救,自身有一定的疏忽和责任。
而司机王晨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见到有人跑到内车道,来不及闪避,造成事故。可以说,任何一个驾驶员都很难处理这样突发的情况,发生事故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王晨没有责任。
而除了刑事案件导致的民事赔偿之外,此案还包含着一起交通事故,成为“复合型”案例。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表示,虽然有刑事案件的前因,但陈小梅的死亡并非是因扎伤流血过多而死,还是被机动车撞死的,那么这仍然应该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而且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只有陈小梅和司机王晨两个人。抢匪抢劫虽然是交通事故的起因,但他的赔偿责任却不在交通事故范畴中。
女司机之死可“双向”索赔
张金澎律师说,在交通事故的问题上也要分析陈小梅与王晨两人的责任。如今陈小梅已经去世,只有司机王晨一方的说法,交管部门认定责任就要综合考虑司机的证言、现场痕迹。陈小梅将车停在紧急停车带没有过错,遭遇抢劫后,她可以在合理距离内放置警示标示,在紧急停车带招手呼救,或拨打报警电话求助。但她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跑到行车道上求救自身也有过错。
如果陈小梅是突然出现在高速路行车道上的,现场几乎都没有刹车痕迹,那说明事发突然,司机难以注意到陈小梅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让,这就算是意外事件。司机不承担责任,陈小梅全责。赔偿也只能基于交强险的无责赔偿范畴,按10%给付。
如果陈小梅在行车道边呼救,现场出现了很长的刹车痕迹,那说明王晨已经发现了陈小梅,却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撞死陈小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能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张律师说,在交通事故中出现重大伤亡,只有当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没有责任,就不算触犯刑法,只能认定交通事故,依法分担责任。
由此看来,陈小梅的家人可以以抢劫直接或间接导致陈小梅被撞死亡为由,追究抢匪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索要相应赔偿。
李肖霖律师介绍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或在审判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虽然吴阿宏已经被判刑,但陈小梅的家人仍然可以提起索赔之诉。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一项,而精神伤害又确实是死伤给家属带来的客观事实,因此不少家属选择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提起单纯的民事赔偿。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