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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诈骗天天讲,还是有人会上当
4月26日,经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的“电信诈骗”案件得以成功办理。电信诈骗团伙的“取款组”成员均受到依法惩处。
其中陈飞因参与诈骗285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8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易荣参与诈骗91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2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刘东、吴元等其余四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市民被骗子电话忽悠
2009年11月27日上午,蒋阿姨买完菜刚返回家中,电话响了起来。
“您好,这里是xx银行信用卡服务中心,您的信用卡透支消费xx元,请按期还款。”蒋阿姨疑惑地问:“我并没有办过信用卡啊?”对方称,其信用卡透支可能是身份证信息被人冒用,并主动要求帮蒋阿姨报警。不一会儿,自称湖南省某市公安局的“张警官”打来电话,说蒋阿姨的银行卡可能被坏人利用了,涉嫌洗黑钱,现要冻结其账户。为资金安全,他要蒋阿姨将账户上的钱转到指定的“安全”账户上。
蒋阿姨惊慌失措,她想到可以根据来电显示拨打114查询,结果来电“号码”确为该市公安局电话——她不知道,骗子使用了“任显软件”,可以显示任何想显示的号码。接着,自称该市检察院的“杨检察官”、该市法院的“王法官”又分别打来电话,要求蒋阿姨配合侦查,并建议她尽快将钱转移,以免损失更大。蒋阿姨顾不上做饭,赶紧到银行把6万余元全部汇到了“安全”账户上。
无独有偶,2009年11月16日,刚买新车不久的小董也接到了骗子电话,对方自称车管所工作人员,在报出小董的姓名和车牌号后,称小董购买的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车型,可以退还购车税款,但要在柜员机上实施转账操作才能退税。
小董以前没有使用过ATM机的转账功能,在“车管所工作人员”的电话指挥下,小董以为是在给自己退税,却把自己的钱送入了“虎口”。据查,小董这边刚在无锡转账成功,5分钟内,卡内的1万余元就已在山东被取光。
就在当天,同样以“信用卡透支”、“购车退税”为由被骗的还有无锡市民孔先生、余先生、向女士等5人。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仅无锡新区警方就接报“电话诈骗”案件50余起。
斩断诈骗“资金传送带”
经公安部挂牌督办,江苏省公安厅指定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具体承办该案。新区分局通过梳理从全国26个省、直辖市汇总的近500份被害人报案笔录、数千份银行卡汇款记录,经过历时半年的分析研判和技术侦查,最终锁定了以陈飞为首的诈骗集团“取款组”,并将其成员易荣、刘东等6人悉数抓获。
经查明,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有“电话组”、“取款组”、“汇款组”等不同团伙。诈骗集团头目藏身境外,遥控指挥,由“电话组”人员在境外用伪装后的电话号码给被害人打电话,以种种理由骗得被害人将现金汇入其指定的某个账户,再由中间人通知“取款组”,“取款组”人员将账户内资金取现一空,再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将资金汇入“汇款组”账户,“汇款组”将资金转汇境外。
31岁的福建人陈飞经中间人易荣等介绍,分别与以“银行卡透支”、“购车退税”为手法进行诈骗的诈骗集团取得联系,专门负责两个诈骗集团的“取款业务”。陈飞找来一百多张身份证,办理了大量银行卡,全部开通了网银业务,进行网上转账。为逃避打击,陈飞并不直接与诈骗所得接触,被害人被骗后,陈飞手下的刘东、吴元等马仔组成“提款组”,专门在各地ATM机上提款,然后再将钱汇总到陈飞手上。由陈飞汇总后通过中间人分别交给诈骗集团。
罪犯:集团化、组织化、高智商
传统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只需将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进行对应,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即可确定犯罪事实。
而“电信诈骗”集团运作中有极严格的“规章制度”,如将被害人资金取现后,相关罪证即刻销毁;不同团伙之间不得直接联系,仅通过中间人进行信息传递和赃款转移等。这样,不同团伙之间“各司其职”又紧密关联,进行流水作业式的诈骗,其中一个团伙被查获并不会导致其他团伙暴露。相比传统诈骗案件,“电信诈骗”是典型的集团化、组织化的高智商型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与被害人通电话并进行诈骗的“电话组”人员都在境外,均未到案,实施诈骗的具体过程无法查实;陈飞等人均是在接到中间人的电话通知后,再从指定的银行卡内取款,并不知具体取得的赃款是哪些被害人的,被害人报案笔录与嫌疑人供述完全无法相互印证,无法确定该500份报案笔录中的哪些部分是陈飞等人取款的;陈飞等人每日的取款笔数从数笔到数十笔不等,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时间跨度长,为躲避侦查先后流窜多省进行取款、汇款,对具体的取款地点、数额早已无法回忆;而且因他们作案手段狡猾,侦破时间较长,陈飞等人归案后,相应罪证都已灭失。在本案仅有“取款组”人员归案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查实从打电话诈骗到取款、汇款的整个犯罪事实情况。
蛛丝马迹中寻找突破
案发后,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时即由分管检察长带领侦监科长、业务骨干全程介入引导侦查,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对策。
在仔细审核大量的银行汇款记录后,他们发现无论嫌疑人如何变换作案的银行卡,其从账户内取款后汇总交给诈骗集团的过程中已留下了相应痕迹。办案人员把发现的具有共性的痕迹特征及时告知了公安机关,并积极建议以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地银行记录结合被告人供述的方法取证、固证,有效解决了本案直接证据不充分、间接证据链条不紧密的问题,最终确定了近500起报案笔录中的285笔系陈飞团伙进行取款并交给诈骗集团。
经审查,被告人陈飞与诈骗集团经事先共谋,陈飞为诈骗集团提供银行账户作为犯罪工具,由诈骗集团骗得被害人将资金汇入陈飞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后,陈飞指挥人员将赃款取现,扣除“分红”后交给诈骗集团。在本案的所有诈骗犯罪中,诈骗集团的诈骗行为与陈飞等人的取款、汇款行为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共同完成整个犯罪行为。故被告人陈飞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