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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成画
李妍
日前,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的5000元现金被服务员归还。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回家后,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 (6月14日《新快报》)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将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二者联系起来,“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形象,往往会在人们心目中一落千丈。似乎接受了酬金,事情就变了味:拾金不昧者便不再是那个不昧金钱的人,失主与拾金者之间从之前朴素的道德情感依附,瞬间变成了纯粹的金钱交易关系。或正因为此,杨女士才对接受酬金的服务员心生不满,产生争执要回酬金,甚至打电话希望曝光。
这种有着特殊“道德洁癖”的心理,在我们的文化中,其实占据了相当比重。似乎不接受酬金,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也是拾金不昧者理应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而一旦接受酬金,便立即站到了道德的对立面。而对失主来说,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付出酬金,更多表现的其实只是一种姿态。一旦真正付出真金白银,恐怕就并非那么心甘情愿。这一点,从服务员收取酬金后,失主杨女士的激烈反应便可揆诸一二。而此前,西安一位捡破烂的杨师傅在归还失主钱包时,向对方索要10元早饭钱,也引发了争执,被失主斥为“人类的渣滓”。
需要承认,捡到遗失物,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保存和返还物品,如果导致遗失物损毁的,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拾金不昧者往往需要付出较大成本。反观遗失者,往往并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就可以坐享“物归原主”的权利。抛开道德层面的评判,在权利责任上,两者就存在天然的不平等,物质补偿拾金不昧者,并不为过。
此前,广州就曾通过法规硬性规定,失主可按遗失物价值的10%自愿奖励拾金不昧者,拾金不昧者索要报酬具有正当性。法律介入道德,虽曾引发舆论争议,但当道德衡量处于不平等的时空中时,法律接位只是顺势而为。对失主杨女士来说,既然给出了酬金,与捡拾者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契约关系,随意撕毁契约,却去凌空奢谈他人道德,不但有违良心,更背离契约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