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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为飞黄涛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小芳从小就和父母亲住在外公留下的一处私房,1994年2月外婆去世,同年8月住地拆迁,小芳家因此分得原址一楼小套公房。小芳的母亲去世后,腿有残疾的父亲与照顾自己的保姆结婚。
从上中专的第四年开始,小芳就打工供养自己、贴补父亲。中专毕业后,继续打工、上学,又先后通过了大专毕业、本科毕业,直至2007年考上南京大学公费研究生,小芳的户口也随之在校际之间迁移。因为与继母关系不好,小芳回家的次数很少。
2010年底父亲去世后,小芳因为研究生毕业户口必须迁回原籍,遭到继母反对。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为小芳做了单独立户。为回家居住,小芳与继母之间多次发生纠纷,社区和派出所多次做工作也无效。无家可归的小芳于是向南京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受理小芳求助后,法援律师从住房来源和小芳户籍迁移原因两方面着手进行调查。由于年代久远,有关拆迁安置的资料一直无法获得。法援律师从原房档案、城建规划档案、家庭户籍变动及原因等多方取证,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现住房系祖房拆迁安置而来,小芳因拆迁安置成为该房使用权人。通过小芳户籍迁移证据,证明小芳户口迁出系因上学住校,非永久性迁出,其住房使用权并未丧失。以此为由,帮助小芳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住房使用权。
开庭审理中,继母强调,小芳父亲去世时,只有她一人户口在此处,且实际居住近十年,根据规定,只有她才是该公房的承租人。小芳不具备承租人条件,因此没有使用权,户口也不应当迁进来。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后,支持了法援律师的观点和小芳的诉讼请求。
法援律师表示,因上学、参军等原因户口迁出、人员离家的,属于暂时性迁移。一旦迁移的原因消失(如毕业离校、参军退伍),按规定她只能迁回原籍并回到原址居住。除非已经另有居住安排。在上学或参军期间,迁移人的住房使用权与其户籍和居住地发生分离,而不是丧失。继母的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她将小芳的使用权视为丧失是败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