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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检察监督的辅助手段形式被广泛运用,并越来越受到被建议单位及社会的重视和认可,它是检察机关进行犯罪预防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见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的有力措施之一。
目前,检察建议回访考察落实不够,检察建议跟踪监督不够。有的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责任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监督回访,制作部门只是负责制作,发送部门只是负责发送,发出去的检察建议由于没有及时地跟踪回访而流于形式。部分检察建议发出后,由于承办人工作任务繁忙或重视不足等原因,对落实情况不闻不问,没有及时与收文单位沟通并交换意见,督促、协助其整改落实。特别是当建议质量本身不高时,很难引起收文单位重视。等到对案件进行回访考察时,承办人才匆忙督促收文单位落实、回复,而收文单位此时往往也是草草完成回复、应付了事。如此,不仅使检察建议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可能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威。
笔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检察建议专人跟踪回访制度,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发出后一段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在条件不具备的检察机关,可以暂时规定由检察建议的制作部门或者发出部门来负责跟踪回访。对于收文单位认为建议正确的,要积极协助其完善整改措施。对于收文后无动于衷的,要主动联系、走访,分析其原因,若是因为建议本身不妥的,要及时纠正;若是对建议本身没有问题而拒不接受的,要依法建议其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落实。对于应该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