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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建通讯员陈炜华李某被原工作单位某摄影器材厂派至某光学玻璃公司期间,在工作中负伤,被确定为工伤。谁料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问题,两家企业却互相推诿起来,均称自己不应负责。究竟该哪家单位负责支付老师傅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呢?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实际用人单位光学玻璃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
李某所在单位摄影器材厂遭遇经营困难,李某多年来一直处于“下岗”状态。2006年,为解决职工的实际生活困难,包括李某在内的一批员工被该厂经协议的方式派送到光学玻璃公司工作,这批员工均与光学玻璃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当时两单位曾经商定光学玻璃公司仅负责支付工资,摄影器材厂应当为派送员工缴纳四金包括工伤保险金。
2011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李某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事后经查询得知,由于摄影器材厂未为李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致使他无法享受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工伤伤残补助金。正因为这个原因,光学玻璃公司与摄影器材厂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停薪留职、劳务输出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和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在光学玻璃公司处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至于摄影器材厂未及时、足额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如造成光学玻璃公司损失的,可另案解决。据此,法院判令光学玻璃公司支付李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