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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没有法律或法律尚不完备的年代,“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现如今捡拾到他人的信用卡司空见惯,但如果使用捡拾到的信用卡取款,且取款达到一定金额,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情形,数额达5000元的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实施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账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些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上也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我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小张带着孩子去银行排队取钱,前面取钱的人接电话后急忙出去了,卡忘在取款机上。小张一时贪念,将卡内的钱取了出来,后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中,法院为什么认定小张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呢?第一,小张明知钱是别人的,还是占为己有;第二,小张用的是别人的信用卡、别人的密码去取款,而卡的权利人并未授权给他。第三,小张通过信用卡从银行的ATM机取款时,银行并不知情。小张的欺诈对象是银行。
大多数人认为,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只要不用,或只取4000元,就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5000元的标准,就不会构成犯罪了。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司法实践中,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2011年2月,蔡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工行、建行、农行办理了十余张银行卡,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重庆万州区张某捡到5张信用卡后,取了4000元,同样被法院以防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量刑。
除了信用卡,身份证也是群众容易丢失的。捡到他人身份证,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同样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使只办一张信用卡,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即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5000元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曾有这样的案例,某人拾到他人的手机,要求失主付给其数万块钱,否则就把手机中的艳照发到网络上,这种行为其实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刑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的规定,敲诈勒索2000元的作为犯罪处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判刑;数额在10000元的,量刑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还有一种最基本的情形,就是捡到了现金。有的人经催要后矢口否认或拒不归还失主的,就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将他人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应该拾金不昧,把遗失物归还失主,但相应的费用,比如找寻失主的费用、保管修理的费用等,应该由失主来承担。《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此外还规定,在送交或归还前,拾得人对遗失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保管不慎导致该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赔偿。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同时还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天使和魔鬼有时只一步之差,同样,从拾金不昧到犯罪,有时候也只有一步之遥。“拾金不昧”自古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寻找到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拾金不昧发扬光大,让社会更加的和谐、文明。
(作者系庐阳区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