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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至22日,海峡两岸的盛事——海峡论坛在福建举行。在此次论坛上,一系列惠台措施公布,两岸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加深。在司法合作方面,两岸这几年也取得了卓著的成效
张自合
随着两岸交往的加强,因跨境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开始大量出现,其中,跨境犯罪问题尤甚。为了合作打击两岸间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岸红十字会于1990年9月10日签订《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商谈达成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以下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有效地推动了两岸司法或执法部门的协作与合作,促进了两岸警方在犯罪情报交换和刑事侦查等领域的协作与配合,为两岸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互助协议》),是在《金门协议》的基础上由两岸官方授权机构签署的综合性区际司法合作协议,在两岸区际司法合作内容、方式、司法合作原则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改变了两岸依据《金门协议》开展单一遣返犯罪人合作以及各自制定司法协助规定的模式。《互助协议》的签署表明以务实的态度解决两岸交往中产生的跨境法律问题,标志着两岸携手惩治犯罪、共同开展司法互助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和全面化。
《互助协议》2009年6月25日生效实施以来,在两岸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领域合作得以进一步深化,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果,有效保障了两岸同胞权益和交往秩序。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取得重大进展
与《金门协议》相比,《互助协议》在人员遣返的范围、方式、线路等方面都作了重大拓展,建立了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互助协议》强调了人员遣返“人道、安全、迅速、便利”的基本原则,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的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方式,并要求交接时移交有关卷证(证据)、签署交接书。从而保证了双方可以不拘泥于地点和形式,以最迅速、最便利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遣返,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安全、迅速与便利。三年来,大陆方面已遣返台方通缉犯168人,台湾警方也向大陆遣返了两名逃犯。
《互助协议》与《金门协议》相比,其内容已不限于人犯的遣返,而是进一步扩大至协助侦查与共同打击犯罪上。在共同打击犯罪的范围上,《互助协议》确立了“双重犯罪原则”,即两岸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包括传统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几种基本犯罪类型。作为例外,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经双方同意可个案协助。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所有类型的跨境刑事犯罪形成威慑。在共同打击犯罪的内容上,《互助协议》给两岸侦查机关以充分、深入的合作空间。按照《互助协议》的要求,两岸加强了犯罪资料与情报的交换和共享,大陆公安机关向台湾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台湾居民近1500人次,台方向大陆通报300人次。这对于发现犯罪线索、寻找侦破案件思路、减少民众生命财产的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协议生效三年以来,两岸共同合作侦查、联手惩治跨境犯罪,效果显著。两岸警方联合侦破数百个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3000多名,尤其是去年以来,两岸警方合作打击跨第三地电信诈骗犯罪,连续摧毁一系列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04人,涉案金额达3.3亿元人民币。两岸警方还联手破获一批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大陆警方缴获的各类毒品达1400多公斤。两岸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展现出《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障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满足了两岸有效惩治跨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显著拓宽
《金门协议》确认的两岸司法合作活动主要表现为遣返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而《互助协议》则大大拓展了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根据《互助协议》,两岸有关机关应当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协助进行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移交或者变价移交已决犯的犯罪所得、移管(接受)被判刑的罪犯和人道探视,以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陆方面已向台方陆续移交了6名病重的台湾服刑人员。《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有关机关积极地开展多方位的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互助协议》确定的司法机关直接接触办理刑事司法互助的模式,反映出双方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真诚态度与务实精神。
两岸民事司法互助有序推进
民事司法互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和裁判认可与执行三个方面的内容。《互助协议》签订之前,两岸在民事司法互助合作方面主要依据各自制定的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08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等,都是直接针对两岸民事司法互助事务的规定。台湾地区在1992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第74条也对认可与执行大陆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虽然两岸各自出台了认可和执行对方裁判的规定,并且都出现了一些认可和执行对方裁判的案例,但范围有限,数量不多,总体上的民事司法互助效果并不理想。
《互助协议》的签署改变了长期以来在司法协助方面没有双方协议规范的情形。协议生效三年以来,两岸法院积极开展司法互助事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大陆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已超过1.5万件,司法互助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的成效体现在两个方面:
1、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司法互助不断深化。透过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有效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证据,保障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对于民众跨境进行诉讼程序,有效主张及维护自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互助协议》明确要求各方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并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实践中相互提供协助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了《互助协议》的范围。根据协议磋商过程中的基本共识,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将人民法院涉台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司法互助工作范围明确扩展到行政诉讼领域。
2、裁判认可与执行互助有所改善。对双方的民事裁判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有利于避免矛盾判决,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讼累,最终实现权利。《互助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基于互惠原则,在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互助协议》签署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实际行动落实《互助协议》的要求,较好地解决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的问题。在实际中,各地法院积极贯彻《互助协议》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予以全面认可和执行。从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大陆法院民商事裁判的实践来看,在延续以往对判决、裁定予以认可的基础上,一些过去对认可调解书持否认立场的台湾地方法院,2009年以来态度已经有所改变,开始认可大陆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协议生效以来,两岸司法部门通过协议联系机制组织开展定期工作会晤和不定期互访交流,不断深化合作,提高效率。随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推进和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可避免地会衍生出来,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两岸司法合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例如,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协助调查的证据效力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在裁判认可方面,为落实互惠原则,两岸法院需要共同商讨解决协助方依照己方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能否为请求方法院所认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