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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宣判大会。会上,法官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沈志勇等执行死刑的命令,会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同时,法院对其他几名涉毒犯罪分子分别作出判决。
今年41岁的沈志勇系浙江省人,曾于1990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10月底,被告人沈志勇向石某(另案处理)提议从重庆购买毒品运输回津贩卖,石某表示同意,找来秦某(另案处理)帮其开车。同年10月25日,沈志勇、石某、秦某驾驶汽车由津到渝。沈出资从当地一毒贩处购买冰毒500克,三人驾车将毒品运回天津,存放于沈处。回津后,石某给秦某人民币3000元。后石某指使邵某某联系毒品买家,分多次从沈志勇处拿冰毒予以贩卖,石某将所获利益按每克430元的标准交与沈志勇。
2008年11月,沈志勇与石某再次预谋到重庆购买毒品。后沈志勇打电话联系服刑期间相识的重庆男子张鹏毅,商定向张鹏毅购买冰毒850克。同年11月11日,沈志勇根据张鹏毅提供的银行卡卡号,指使他人将10万元毒资汇入张鹏毅前妻的银行卡内。当日11月15日下午,沈志勇乘坐飞机到达重庆后,又向张鹏毅交付部分毒资,从张鹏毅处购买冰毒850克。11月16日上午,石某、秦某驾车到达重庆后,沈志勇将该850克冰毒交与二人。石某、秦某驾车携带毒品于11月18日凌晨返回天津,在河西区某歌舞厅附近将毒品交与乘飞机回津的沈志勇。沈志勇将其中50克冰毒交与石某贩卖,因毒品质量问题未能成交。沈志勇遂与张鹏毅联系更换毒品,张鹏毅表示同意,并约定更换后向沈志勇贩卖冰毒1000克。
同年11月22日,石某与秦某驾车携带准备退换的850克冰毒前往重庆。当日晚,沈志勇乘飞机先到达重庆,按事先约定找到张鹏毅,后将石某、秦某携带至渝的850克冰毒交与张鹏毅。张鹏毅收取部分毒资后,将重新更换的1000克冰毒交与沈志勇。石某、秦某检验毒品后,驾驶汽车携带毒品返回天津,沈志勇于11月23日乘飞机返回天津。后沈志勇在河西区某歌舞厅门前与石某、秦某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收缴毒品991.19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9%。
今日公判会上,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鹏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被判处死刑的沈志勇等犯罪分子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尹福利孙玲曹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