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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二中院宣判两起涉毒大案,其中一案首犯樊某是四川人,多次向在津无业人员贩卖毒品共500多克,被判无期徒刑,另一案被告人是天津人李某,在四川购买毒品后,又帮他人携带毒品共计4000多克,在返津途中被查获,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1
首次贩毒,竟然买了3包假货
40多岁的刘某来自吉林,20多岁的马某来自黑龙江,两人合计着从成都往天津贩毒赚钱。第一次贩毒是在2011年2月21日,刘某前往成都购得3包冰毒,重141克,返津后将毒品交给马某,马某经吸毒妹河北来津人员许某介绍,在塘沽一公寓内将毒品卖给包括许某在内的3人。没想到几人吸食后发现是假货,结果买卖没做成。
同年3月中旬,刘某和马某前往成都,通过叫“小妹”的人找到樊某,以37500元购得3包冰毒,共重147克,然后乘长途客车返津。马某通过许某介绍,以每克440元价格贩卖给“五哥”100克。转天,马某联系一名叫“于洋”的男子,将剩余47克冰毒卖给他。
同年5月14日,马某到成都,从樊某处以每包12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3包共计137.5克,然后乘长途客车返津。2011年5月17日凌晨2时,经许某介绍,马某将137.5克冰毒以每克440元价格卖给包括许某在内的3人。
同年5月17日至5月18日,刘某又到成都,从樊某手中以每包12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包、麻古30片,5月20日乘火车返津,在天津西站将5包冰毒和30片麻古交给马某。当日22时,警方在南京路与鞍山道交口将刘某抓获。5月21日13时,马某在塘沽金元宝商厦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3包、麻古19片。两小时后,警方在马某暂住的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北里搜查出冰毒两包、麻古9片。经鉴定,5包冰毒及28片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重量为240.55克。2011年6月3日,警方在成都将樊某抓获。
市二中院审理认定,樊某和许某均犯有贩卖毒品罪,刘某、马某二人犯有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罪,樊某、刘某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许某二人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马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许某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案例2
自己驾车,跨省运毒4000余克
40岁天津男子李某2010年在四川成都看守所服刑期间与四川人苟某相识。释放回津后,李某为赚钱,与苟某预谋从苟某处购买冰毒回津贩卖。2010年11月30日,李某让其妻给苟某之妻账户汇款14万元用于购买冰毒。同年12月初,李某前往成都,从苟某处购得冰毒466.65克。此间,黑龙江省人刘某(另案处理)也给苟某汇款39万元购买毒品。于是,苟某将刘某所购3000多克冰毒交予李某,并将毒品藏在一辆四川牌照的黑色本田牌雅阁轿车后备厢备用轮胎处。
2010年12月5日凌晨,李某驾车由成都返津。当日23时许,李某驾车行至津沪高速公路津静桥收费处出口时,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驾驶的汽车后备厢备用轮胎处收缴冰毒4092.2克。李某后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刘某,并检举揭发刘某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属实。
市二中院认为,李某一次性运输毒品4092.2克,毒品数量大,又系自己驾车跨省运输,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考虑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运毒品未流入社会,因此对其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高立红通讯员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