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为严厉打击吸贩毒行为,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运输、贩卖毒品人员进行了严厉惩处。
津川两地毒贩被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刘某、马某共谋从成都购买毒品运回天津,由马某负责贩卖。后马某联系被告人许某,商定由许某联系人员购买毒品。2011年3月至5月,刘某、马某多次购买冰毒、麻古回津贩卖。5月20日22时,公安机关在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与鞍山道交口处将刘某抓获。5月21日13时,马某在塘沽金元宝商厦五楼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三包,麻古19片。当日15时,在马某暂住处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北里搜查出冰毒两包,麻古9片。2011年6月3日,樊某在成都市落网。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男子长途自驾运毒被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在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服刑期间与四川人苟某(另案处理)相识,释放回津后,李为牟取经济利益,与苟某预谋从苟处购买冰毒回津贩卖。2010年11月30日,李某让其妻桂某给苟某之妻宋某账户汇款14万元用于购买冰毒。2010年12月初,李某前往成都,从苟处取得所购买的冰毒466.65克。此间,黑龙江省人刘某(另案处理)亦向苟某汇款39万元购买毒品,苟遂将刘所购3000余克冰毒交与李某。2010年12月5日凌晨,李某驾驶汽车由成都出发返津。当日23时许,当他驾车行驶至津沪高速公路津静桥收费处出口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冰毒4092.2克。
法院认为,李某一次性运输毒品达4092.2克,毒品数量大,应依法判处死刑,考虑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运毒品未流入社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对其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王学军通讯员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