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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黄志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抢救伤者,还将伤者转移现场并遗弃!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一男子将一名60岁的老人撞倒后,将被害人转移至一基围处遗弃,最终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法院认定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指控:梁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梁神喜驾驶一辆套牌的轻型货车搭载梁阳苟(已于20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当途经三水区乐平镇黄塘村委会社滘村口路段时,碰撞正在该路段跑步的被害人麦某,造成麦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梁神喜与梁阳苟下车将受伤的麦某抬上肇事车辆,运至远离事故现场的乐平镇赤岗村赤岗桥侧基围遗弃,后驾车逃离。次日早上,麦某的尸体被群众发现。经法医鉴定,麦系被巨大的暴力撞击至脏器损伤休克死亡。
交警认定,梁神喜无证驾驶套牌车辆上道路行驶,撞伤麦某后驾车逃逸,且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佛山市检察院认为,梁神喜在交通肇事后,将麦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麦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初衷是想送老人去救治
法庭上,梁神喜辩称,他在事故发生后想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但在途中发现被害人不行了,才将被害人遗弃在路边,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的代理律师也称,梁神喜的初衷是想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而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的遗弃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故梁的行为不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即使认定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亦应区别于直接剥夺公民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对梁从轻处罚。
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无期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麦某在被撞后如不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有可能失去生命,此时梁神喜已经存在求助被害人的义务。后来,梁阳苟、梁神喜二人在车上听到麦某痛苦的呻吟时,非但没有将麦某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反而将麦某带到远离事故现场的偏僻地方遗弃。可见,梁神喜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并最终致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法院还认为,梁神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它直接故意杀人案,且现有的证据不排除梁神喜搬被害人上车的初衷是想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再考虑他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对梁神喜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神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他对麦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反思:一念之差构成故意杀人罪
梁神喜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梁神喜的行为由原先的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此种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对生命的漠视态度让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实,梁神喜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如第一时间打110报警并通知120赶往现场救护伤者,伤者仅是重伤没有死亡,或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即使梁神喜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梁神喜也仅是犯交通肇事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命权至高无上,时间不可倒流,凡事当需三思而后行,梁神喜的教训值得人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