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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保险公司职员为争夺客源,散布同事的谣言。同事恼羞成怒到其家中理论,大打出手,造谣人受到伤害。日前,法院审理认定伤人者与受伤者之间责任比例为6:4,一审判决伤人者赔偿对方7200元。
张某和王某都是保险公司职员,因为争夺客源,素有不睦。张某年长一点,妻子下岗,孩子刚上小学,生活压力较大。为了打败王某这个竞争对手,他在单位及王某好友间散布谣言,称王某是个“官二代”,玩弄女性感情,给王某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王某却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今年2月一晚,他来到张某家中与张某夫妇发生口角。王某与张某厮打起来。张某妻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二人才互相松手。厮打中张某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4*4cm、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创伤。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打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被告因发生口角造成原告头皮血肿和颅脑创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在发生纠纷时未采取正确处理方式,不仅与被告对骂,还拽拉其衣服,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被告间责任比例为4:6。经综合认定,原告医疗、误工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共1.2万元。护理费因未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护理证明,不予确认。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亦不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某7200元。 (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