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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通过洗钱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为自己和家人留足后路,逃避惩罚,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惯有模式。
今天,在大连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分组会议上,与会代表以“资产追回”为主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贪官直接携款外逃已少见
“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工作机制,对预防和惩治跨国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的主题演讲,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共鸣。
近年来,贪官出逃的路径经媒体曝光后已不那么神秘,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步。
赵建伟坦言,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当前追回资产渠道主要有3种:针对一部分贪官通过香港将资产逐渐转移出去,检方积极寻求与香港紧密合作,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对接,最终追回;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有效资产追回;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说服教育腐败分子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来。
“目前,通过说服教育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来仍是主要渠道。”赵建伟承认,这种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资产追回上渠道尚不畅通。
新刑诉法扩大追赃空间
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自杀,不但会中断案件线索,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人”,更为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得以保有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巨额财产。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堵住了这种‘牺牲自己、幸福全家’的可能,也为检察机关追赃带来了更大的空间。”赵建伟说。
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根据该程序规定,中国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对死亡、逃匿的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国内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防止涉案财产处于长期或无限期的查封、扣押状态;另一方面对于其转移至国外的涉案财产,可以通过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没收裁定进行资产的间接追回,与被请求国开展刑事没收合作。
在赵建伟看来,这一新规定,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公约与中国国内法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
(本报上午综合报道)